(2017)川0421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罗晓燕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晓燕,罗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C}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421执424号 被执行人罗晓燕,女,1968年9月30日出生,四川省德昌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因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现住四川省米易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1刑初61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罗晓燕罚金刑一案。罗晓燕自愿缴纳罚金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1刑初61号刑事判决书有关罗晓燕罚金刑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锐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