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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祖朋与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祖朋,段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1314号原告:李祖朋,男,199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现住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帅,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平,男,199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原告李祖朋诉被告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李祖朋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祖朋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祖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祖朋负担(已付)。审判员 郝 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洪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