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8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1284号原告陈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0元,依法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玉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书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