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申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霍立新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霍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申1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凡(樊)书生,男,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霍立新,男,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再审申请人凡(樊)书生与被申请人霍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1283民初8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凡(樊)书生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于2016年11月6日向原审法庭申请延期开庭,原审法庭同意,但延期后并未向申请人送达书面手续,致使申请人未能正常到庭参加诉讼,原审送达有误;申请人申请延期开庭是因为举证困难,现经公安部门侦查,有相关证据证明申请人出具的“借条”是因武力胁迫所致,原审原告也有敲诈被公安部门处罚的经历,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提交延期开庭申请书后,原审重新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传票等法律文书,再审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并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缺席审理,程序上并无不当。虽然再审申请人主张其出具借条系受被申请人胁迫所致,但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凡(樊)书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冯 军审 判 员 孙玉成代理审判员 张 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陆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