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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3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顾红、许玲灵与四川金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家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红,许玲灵,四川金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家成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894号原告:顾红,男,生于1981年12月23日,住四川省盐亭县。原告:许玲灵,女,生于1985年8月8日,住四川省盐亭县。委托代理人:李玲,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铭,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金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文同路下段**号。法定代表人王家成,系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家成,男,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原告顾红、许玲灵与被告四川金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家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顾红、许玲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顾红、许玲灵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甘永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俊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