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行审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胶州市正心食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胶州市正心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81行审116号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胶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东楼。法定代表人薛玉斌,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世乾,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胶州市正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西镇东祝村56号。法定代表人白忠雪,经理。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胶综法罚决字(2016)第JX4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因被申请执行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以上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鉴于被申请执行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社会危害轻微,无非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和《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本院经审查认定,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的胶综法罚决字(2016)第JX4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6年8月10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执行人已经交纳罚款叁万伍仟元(¥35000.00)。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交纳剩余罚款壹万伍仟元(¥15000.00)罚款。催告书送达后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胶综法罚决字(2016)第JX4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依据、行政程序等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对胶综法罚决字(2016)JX4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交纳剩余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执行内容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婷婷审 判 员 管德志人民陪审员 李尧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光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