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15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梁润鹏与曲晓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润鹏,曲晓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1507号之一原告:梁润鹏,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鹏,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晓黎,女,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梁润鹏与被告曲晓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梁润鹏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润鹏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润鹏撤诉。案件受理费2530元,保全费1770元,共计4300元,由原告梁润鹏负担。审判员 马 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绍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