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财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承伟与被申请人承德巨鑫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段光新、段士蛟、杨晓勇、朱国利、承德县翔皓商贸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承伟,承德巨鑫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段光新,段士蛟,杨晓勇,朱国利,承德县翔皓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财保73号申请人王承伟,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满族,现住承德市双桥区富苑*号楼*单元***号。被申请人承德巨鑫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县三家乡。法定代表人段光新,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段光新,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满族,现住承德市双桥区于家沟观景楼*号*单元***号。被申请人段士蛟,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满族,现住承德市双桥区佟王府文博园*号楼*单元***号。被申请人杨晓勇,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县下板城镇板城大街商贸城家属楼**单元***号。被申请人朱国利,男,198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县下板城镇荣达市场家属楼*单元***号。被申请人承德县翔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县下板城镇大平台村。法定代表人朱国利,职务董事长。申请人王承伟与被申请人承德巨鑫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段光新、段士蛟、杨晓勇、朱国利、承德县翔皓商贸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40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承德巨鑫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段光新、段士蛟、杨晓勇、朱国利、承德县翔皓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仕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左明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