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79赵成龙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成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11刑初79号公诉机关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成龙,男,199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镇江市西津渡后街酒吧工作人员,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凤鸣新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沐阳县)。被告人赵成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润检诉刑诉(20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成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成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2日5时53分,被告人赵成龙醉酒后驾驶NSW510小型轿车,自本市运河路长征门诊部门门口行驶至本市电力路往大市口方向左转弯机动车车道上后,在车内睡着,因阻碍交通而由其他车辆的司机报警。经检验,被告人赵成龙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2mg/ml。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成龙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被告人赵成龙的供述及辩解,证人魏某、王某1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案发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呼吸酒精含量检测笔录、车辆查询信息结果单、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身份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成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成龙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成龙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本院根据被告人具体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成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