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冯秀滨与被执行人何洁琼民间借贷(2017)粤0103执85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秀滨,何洁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854号申请执行人冯秀滨,女,194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何洁琼,女,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申请执行人冯秀滨与被执行人何洁琼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2191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清偿欠款2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执行费29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2016)粤0103执2271号案中未履行还款给申请执行人冯秀滨,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冻结其银行账户。现本院依法再向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3执8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伍卫东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家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