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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财保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童红生申请郑莹申请与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红生,郑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财保57号之一申请人童红生,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马建全,上海雷曼(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郑莹,女,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申请人童红生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郑莹名下价值20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童红生以等额现金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童红生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申请人童红生的银行存款二百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徐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