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明雪申请执行西峡县鸿利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雪,西峡县鸿利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1363号申请执行人:李明雪,女。被执行人:西峡县鸿利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李明雪申请执行西峡县鸿利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明雪要求对被执行人西峡县鸿利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房权证号为西峡县房权证五里桥乡字第301217、201218、301219、201220、301221、201222号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西五国用(2000)字第0019号、西五国用(2000)字第0020号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余额部分予以查封,但上述房产、土地的评估价值尚不足抵押方受偿,本案被执行人西峡县鸿利工贸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李明雪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西峡县鸿利工贸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西民二初字8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爽执行员 南娟锋执行员 牛连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晓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