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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波、怀化大爱钢结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陈波,怀化大爱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02民初500号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君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和平,男,196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系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陈波,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怀化大爱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波,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波、怀化大爱钢结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9日立案,2017年4月25日,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61元,减半收取1330.5元,由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玲人民陪审员 文 星人民陪审员 陈珊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梅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