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执保1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十堰市高迪汽车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堰昌业工贸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302执保180号之一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关于原告十堰市高迪汽车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堰昌业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鄂0302民初157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担保人黄士华提供担保的车辆在你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担保人黄士华所有的鄂C×××××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为二年。附:(2017)鄂0302民初1574号民事裁定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