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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闫宝柱与湖北花样年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宝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291号申请执行人:闫宝柱,男,1995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申被执行人:湖北花样年置业有限公司。关于闫宝柱与湖北花样年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的(2016)鄂0607民初18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闫宝柱的申请,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现被执行人湖北花样年置业有限公司负有巨额债务,业务处于停业状态,其财产因其他案件被其他法院查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607民初18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治位审判员  李正军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云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