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6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张新乔、胡建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乔,胡建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6执��23号申请执行人张新乔,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兴山县。被执行人胡建清,男,汉族,自由职业,住兴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新乔与被执行人胡建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新乔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526执恢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正清审判员 黄选鹏审判员 黄 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雪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