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与被告肖立平、袁静、公主岭市物权融资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肖立平,袁静,公主岭市物权融资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81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住所地公主岭市。法定代表人:陈红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钢。被告:肖立平,男,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袁静,女,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公主岭市物权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法定代表人:陈力新。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与��告肖立平、袁静、公主岭市物权融资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08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青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怀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