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726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155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人赵某某,女,197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某某县某某镇。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某某已将执行标的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6民初19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荣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