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2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原告湖北荆门红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新红、杨凤姣、潘倩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荆门红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吕新红,杨凤姣,潘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2民初891号原告:湖北荆门红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迅慧,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学,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庆,女,系湖北荆门红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吕新红。被告:杨凤姣。被告:潘倩。本院在审理湖北荆门红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吕新红、杨凤姣、潘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荆门红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北荆门红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荆门红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吕新红、杨凤姣、潘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9元,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鲁儒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