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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执2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执行通知书陈实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粤01执2471号陈实: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你应上缴个人财产100万元。因你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你的银行存款370129.54元,后你的家属代你将罚没款642270.46元缴至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上述款项均已上缴国库,你的家属向本院缴纳的7434.44元已予退还。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没收财产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附:联系人:执行三庭饶田田、黄定坤联系电话:020-8321****、8321****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25楼邮政编码:51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