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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开云与徐兆付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开云,徐兆付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1291号原告:张开云,女,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曹仕平,明光市张八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兆付,男,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开云诉被告徐兆付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协议,于2017年4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开云负担。审判员  张朝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