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开云与徐兆付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开云,徐兆付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1291号原告:张开云,女,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曹仕平,明光市张八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兆付,男,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开云诉被告徐兆付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协议,于2017年4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开云负担。审判员 张朝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