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712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李晓东与付瑶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东,付瑶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12民初33号原告:李晓东,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现住汤旺河区。原委:董雷,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现住汤旺河区。被告:付瑶,男,1991年9月11日,现住汤旺河区。原告李晓东与被告付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李晓东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东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对付瑶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东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