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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4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石成平与高兴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成平,高兴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244号申请执行人:石成平,女,196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委托代理人:孙崇剑(系石成平丈夫胞兄),男,195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高兴兰,女,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石成平与被执行人高兴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4民初7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兴兰偿还石成平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16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高兴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申请执行费74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高兴兰在银行无存款。2017年4月20日,被执行人高兴兰交纳了执行款4000元,该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对下剩的借款本息7600元,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约定由被执行人高兴兰于2017年10月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石成平借款本息7600元。申请执行费74元,被执行人石成平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陕0724民初7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被执行人高兴兰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锡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武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