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一中法民执字第3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部新区泰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何沛乾、贵州德江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北部新区泰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何沛乾,贵州德江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龚志勇,叶元明,龚睿,重庆市钦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民执字第323-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部新区泰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洪湖西路22号上丁商务楼12层。组织机构代码:55409919-6。法定代表人彭勇,董事长。被执行人何沛乾,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贵州德江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江县青龙镇黎家堡。组织机构代码:56501950-X。法定代表人龚志勇,董事长。被执行人龚志勇,男,195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叶元明,女,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龚睿,男,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重庆市钦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滨江中路28栋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9350687-9。法定代表人叶元明,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中段28栋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7489895-0。法定代表人叶元明,董事长。关于重庆市北部新区泰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何沛乾、贵州德江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龚志勇、叶元明、龚睿、重庆市钦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的(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何沛乾、贵州德江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龚志勇、叶元明、龚睿、重庆市钦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重庆市北部新区泰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渝一中法民执字第323号,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万元及利息等。执行中查明,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日以(2013)渝北法民保字第00117号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龚睿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区××江××路××还房××号房屋。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以(2014)渝一中法民执字第323-1号裁定,续查封了上述房屋,并依法将上述房屋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市场价值并移送拍卖。经过三次公开拍卖,重庆润民拍卖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6日作出《拍卖成交报告书》,载明上述房屋于2015年5月6日以16.544万元成交,买受人为袁贞隆(身份证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龚睿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莲花路12号四号还房E1幢1-15-6号房屋的查封,并将此房屋以拍卖成交价16.544万元的价格过户给买受人袁贞隆(身份证号:)。二、买受人袁贞隆(身份证号:)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旭执行员 康忠亮执行员 徐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执行助理刘学亮书记员 何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