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民初2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卿学珍诉被告王强、彭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卿学珍,王强,彭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2632号原告卿学珍,女,汉族,身份证号XX,住XX。被告王强,男,汉族,身份证号XX,住XX。被告彭鲲,女,汉族,身份证号XX,住XX。原告卿学珍诉被告王强、彭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强所有的位于XX,房屋产权证号为**号的房屋。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了(2016)湘0602民他2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王强所有的位于XX,房屋产权证号为**,被告王强于2017年4月24号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强所有的位于XX,房屋产权证号为**号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宇良人民陪审员 袁建中人民陪审员 李舟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