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2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美英、左小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美英,左小明,戴红霞,张连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2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陈美英,女,194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松滋市。申请执行人:左小明,女,1968年1月20人日出生,汉族,住松滋市。申请执行人:戴红霞,女,199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松滋市。上列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欧阳运桥,松滋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连财,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陈美英、左小明、戴红霞与被执行人张连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10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正按照协议履行。因案件需要,终结(2016)鄂1022执恢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华忠审判员 龙中贵审判员 彭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