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周涛与邓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涛,邓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979号原告:周涛,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达州市通川区人,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邓诚,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原告周涛与被告邓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涛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涛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涛承担。审判员 陈 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玉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