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赖某与邓某某非法行医罪2017刑初568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甲,赖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刑初56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甲,出生地湖南省嘉禾县,户籍地为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辩护人李梦茵、梁明辉,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赖某,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为广州市越秀区。辩护人杨晓栋、李怡忆,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均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甲、赖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甲及其辩护人李梦茵、梁明辉、被告人赖某及辩护人杨晓栋、李怡忆、被害人代理人张恒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年中,女子梁某乙(案发时17岁)在得知可以出卖卵子的信息后与被告人赖某取得联系,后由被告人邓某甲、赖某所在的位于本市白云区的诺贝尔起源科技公司安排对梁进行取卵手术。期间,邓某甲、赖某陪同梁面试、体检、打促排卵针等及安抚其情绪,并于同年10月6日由邓某甲将梁送至中转点,再由其他同案人(均另案处理)带引梁某甲一无名别墅行取卵手术。经鉴定,梁双侧卵巢破裂须手术治疗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邓某甲、赖某结伙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邓某甲、赖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均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邓某甲、赖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甲、赖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被告人邓某甲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辩护人认为邓某甲的行为不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非法行医罪。二、退一步讲,如果法庭认定被告人邓某甲构成非法行医罪,但根据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被告人具有系从犯、坦白,积极给付医疗费及送被害人到医院救治,有悔罪表现,且被害人自愿卖卵存在过错,又系初犯,无前科,积极赔偿被害人等罪轻情节。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邓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赖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赖某犯非法行医罪不持异议,并提出以下罪轻辩护意见:一、被告人赖某系从犯。二、根据最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被害人的损伤程度未必达到重伤二级,请法庭酌情考虑。三、被告人赖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社会危害性大大减低。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赖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女子梁某乙(案发时17岁)在得知可以出卖卵子的信息后与被告人赖某取得联系,后由被告人邓某甲、赖某所在的位于本市白云区的诺贝尔起源科技公司安排对梁进行取卵手术。期间,邓某甲、赖某陪同梁面试、体检、打促排卵针等及安抚其情绪,并于同年10月6日由邓某甲将梁送至中转点,再由其他同案人(均另案处理)带引梁某甲一无名别墅行取卵手术。经鉴定,梁双侧卵巢破裂须手术治疗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6年10月27日,邓某甲、赖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2017年3月28日,赖某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梁某乙各项损失25万元;2017年4月1日,邓某甲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梁某乙各项损失18万元,均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书面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临床鉴定意见书,被害人梁某乙的陈述及辨认材料,证人侯某、邓某乙、陈某、蔡某、郑某、周某的证言及部分证人的辨认材料,手机通话清单,被害人梁某乙的身份材料及户籍资料,扣押清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缴获的作案工具照片,房屋租赁合同,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邓某甲、赖某的供述及辨认材料。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赖某结伙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甲、赖某犯非法行医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邓某甲的辩护人提出邓某甲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行医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评判如下:被告人邓某甲在明知他人实施非法取卵手术的情况下,仍协助他人联系、接送被害人实施非法取卵手术,并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行医罪的共犯,应当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故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邓某甲、赖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甲、赖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均系初犯,且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二被告人又积极委托家属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其他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甲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赖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云山人民陪审员 林广群人民陪审员 吴 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