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晋州市卓创五金装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杨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州市卓创五金装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杨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1443号原告:晋州市卓创五金装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晋州市307国道南侧,规划世纪路向南延伸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0826851108.法定代表人:司占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东,系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雷冲,河北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1200810572512,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杨玲,女,汉族,1982年3月7日生,住晋州市卓创五金装饰市场c区。原告晋州市卓创五金装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0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州市卓创五金装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晋州市卓创五金装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新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