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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4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燕军与张耀平、高粉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军,张耀平,高粉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4147号申请执行人燕军,男,1978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耀平,男,1981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粉艳,女,1983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749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耀平、高粉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耀平、高粉艳向申请执行人燕军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执行费5960元,但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被执行人张耀平、高粉艳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燕军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耀平、高粉艳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7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甫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杨艳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智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