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民申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亨位、俞定菊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亨位,俞定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申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亨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俞定菊。再审申请人陈亨位因与被申请人俞定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浙02民终2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亨位申请再审称,俞定菊要求陈亨位归还20万元借款缺乏事实依据。虽然俞定菊提交了两份借条,但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实际交付,再审申请人有理由相信两份借条是同一笔借款,而被申请人第一次庭审称为现金交付,后又称是转账给陈亨位妻子王优连,存在反复。按照常理,汇款给王优连,应由王优连出具借条,被申请人称王优连不会写字,与事实不符。陈亨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俞定菊一审诉请陈亨位还款付息,并提供了陈亨位于2012年5月18日、2013年5月12日向俞定菊出具的借条及2012年5月17日俞定菊丈夫邵文国向王优连转账10万元的银行凭证,俞定菊称2013年5月12日借款为现金交付,并提供了邵文国2013年5月12日取现10万的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同时,俞定菊二审期间提供的音频及文字整理资料表明,陈亨位确认欠款20万元,由两张10万元借条组成,并承诺在钱没有还清之前,从11月开始每月支付利息1500元。二审审理中,陈亨位确认录音时间应在其主张2014年10月26日通过王五连归还8万元后,而根据俞定菊一方提供的鄞州银行储蓄存款凭条,可知陈亨位在2015年11月30日、12月31日、2016年1月30日、2月29日向俞定菊分别支付利息1500元。因此,二审判决陈亨位归还俞定菊借款20万元,并无不当。综上所述,陈亨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亨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金米审判员 吴波杰审判员 杜海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洁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