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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11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福州榕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刘滢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榕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刘滢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1090号原告:福州榕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浦上路金山桔园二期嘉园15号楼。负责人:陈德辉,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尾芹,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滢业,男,194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告福州榕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诉被告刘滢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双方已结清物业费用,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州榕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州榕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州榕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光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游秀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