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5执4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奕波与高波相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奕波,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4851号申请执行人:刘奕波,男,193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高波,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本院立案执行原告刘奕波诉被告高波相邻损害防护关系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高波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其申报财产。现因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对被执行人高波的财产报告程序。审判员 李晓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