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6执11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黄震、黄宏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震,黄宏登,蒙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6执11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震,男,1964年3月1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南宁市青秀区,委托代理人余小毅,广西吉强律师事务所履行。被执行人黄宏登,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瑶族,居民,现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蒙萍,女,1965年12月5日出生,毛南族,居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黄震与被执行人黄宏登、蒙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的(2016)桂1226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宏登、蒙萍民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2017)桂1226执1178号,本次执行标的35000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得案款本金35000元及相应利息3600元,共计本息38600元。现申请执行人黄震主张的权利已经得到实现。案件受理费374元,申请执行费4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226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志甫审判员 何 毅审判员 谭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玉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