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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徐某、许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02刑初405号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1973年5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临沂市兰山区。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6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辩护人洪寿松,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许某某,男,1986年8月13日生,回族,无业,住临沂市罗庄区,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6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辩护人尤培省,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7]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许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长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洪寿松、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尤培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事实1、2016年3月10日,被告人徐某在临沂市罗庄区化武路与临西五路交汇处的飞机模型加油站,以43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许某某销售甲基苯丙胺(冰毒)25克。2、2016年3月11日,被告人许某某在临沂市罗庄区花埠圈村姚某的家中,以2500元的价格向姚某销售甲基苯丙胺12.5克。(二)非法侵入住宅事实2016年6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宏大路与解放路交汇处西侧西城花园,因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对其实施抓捕,未经允许而从其家中爬窗户进入其邻居于某的家中,藏在于某家中卫生间内,后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姚某、于某、姜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其他书证、被告人徐某、许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分别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许某某帮助他人代购毒品的过程中,有牟利行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许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均成立,均应予惩处。关于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提出徐某构成重大立功的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徐某曾主动向侦查机关供述其向魏某购买毒品的事实,提供了魏某的住址、微信号、车辆等信息,在公安机关抓捕魏某的过程中无其他协助行为。本院认为,被告人的供述属于对毒品贩卖中对合犯情况的供述,属于其应该供述的内容,且无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构成重大立功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某构成自首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徐某系在逃避抓捕的过程中被抓获,不符合主动投案的情形,故对该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许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许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或运输毒品罪的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许某某在为姚某代购毒品的过程中有牟利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会议纪要精神,其行为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的行为,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其余与庭审查明一致的辩护意见部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某犯二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二被告人均坦白认罪,对二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本院综合各被告人所具有的量刑情节,并结合案件的事实、情节,依法决定各被告人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23年12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许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羁押的一个月,即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23年6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相元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王玉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美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