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异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春娟与被执行人李磊、王旭、卢海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春娟,李磊,王旭,卢海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异101号案外人蒋阳阳。委托代理人王伟。委托代理人马荟华。申请执行人于春娟。被执行人李磊。被执行人王旭。被执行人卢海天。委托代理人李磊。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春娟与被执行人李磊、王旭、卢海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蒋阳阳于2016年11月22日对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卢海天名下辽BXXX**号车辆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蒋阳阳称,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在(2016)辽0211执恢字785号执行案件中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卢海天名下的车牌号为辽BXXX**号奔驰牌轿车一辆。案外人蒋阳阳因车辆修理一直实际占有案涉车辆并于2016年5月16日与被执行人卢海天签订《协议书》,被执行人卢海天将该车辆出售给案外人蒋阳阳,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该车辆被查封。案外人蒋阳阳认为,其受让被执行人卢海天的轿车并已占为己有、使用,即是取得该车辆的所有权,该车辆应归其所有。同时,案外人蒋阳阳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案涉车辆,不存在任何过错,法院对该车辆采取查封等限制措施有失妥当。因此,案外人蒋阳阳请求解除(2016)辽0211执恢字785号执行案件中对车牌号为辽BXXX**的奔驰轿车的查封。申请执行人于春娟称,不同意案外人蒋阳阳的申请。正常购买车辆都会过户登记,以避免发生纠纷,过户完毕才能取得车辆合法所有权,案外人蒋阳阳称买完车辆一直没有过户不合乎常理。另外,如何证明购买车辆是在查封之前,而不是在查封之后,是否有公证书,如果仅按合同书写的日期确定,那么被查封的车辆都可以说是被查封之前就卖了。被执行人李磊称,同意案外人蒋阳阳的申请,案涉车辆买卖属实,而且确实是在车辆撞报废后到修配厂修理,卖给了蒋阳阳,被执行人并不知道案涉车辆被法院查封了,出了事故后车就被卖了,过户的时候被执行人才知道法院将车查封了。被执行人卢海天、王旭称,同意被执行人李磊的意见。本院查明,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辽0211执恢78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卢海天名下辽BXXX**号车辆一台。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案涉车辆属已登记的机动车,故对于案外人蒋阳阳所提出之异议,应按照相关部门的登记判断,该车辆在本院查封之时,尚登记在被执行人卢海天名下,故对于案外人蒋阳阳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蒋阳阳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刘 欣人民陪审员 石 晶人民陪审员 曹翠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秀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