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杨宁与马建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宁,马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313号申请人:杨宁,男,1989年5月22日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马建成,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杨宁申请马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902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书于已发生法律效力,杨宁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902民初1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沈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晓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