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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杨宁与马建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宁,马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313号申请人:杨宁,男,1989年5月22日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马建成,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杨宁申请马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902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书于已发生法律效力,杨宁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902民初1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沈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晓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