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8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高林广与张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林广,张高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8民初638号申请人:高林广,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佳县,被申请人:张高峰,男,生于X年X日X日,汉族,住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高林广与被申请人张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高林广于2017年4月24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高峰名下的在中国农业银行佳县支行X账户及余额。申请人高林广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县支公司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高林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有利于判决的执行,可依法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高峰在榆林中国农业银行佳县支行X账户及余额。该账户只收不支;冻结期限为12个月。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高林广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该保全的效力消灭。审判员 张 锦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金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