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执8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蔡其善、虞明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其善,虞明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8034号申请执行人蔡其善,男,1950年6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虞明帅,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7民初13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其善与被执行人虞明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虞明帅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虞明帅缴纳执行款9252元及利息损失;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虞明帅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虞明帅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虞明帅有其他可供��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走访笔录、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执行员 池长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