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4执7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林子敏、许孝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子敏,许孝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4执7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子敏,男,195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执行人:许孝春,男,196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子敏与被执行人许孝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借款1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的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的账户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将上述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兆 俊代理审判员 任 建 军代理审判员 张 晓 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卢伶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