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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包文权、魏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包文权,魏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1632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法定代表人:王树平。被告:包文权。被告:魏翠。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告包文权、魏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柳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