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执3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葛新见、王海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新见,王海云,余士季,臧雪梅,张英明,邓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302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东海县牛山镇海陵东路4-1号。被执行人:葛新见,男,1973年8月13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王海云,女,1976年1月18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余士季,男,1979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臧雪梅,女,1980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张英明,男,1979年6月4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邓西,女,1987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葛新见、王海云、余士季、臧雪梅、张英明、邓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中审 判 员 朱 江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超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