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823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林志愿申请执行龙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志愿,龙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23执357号申请执行人林志愿,男,1982年8月1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勐腊县。委托代理人周后华,云南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龙小兵,男,1984年1月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勐腊县。关于林志愿申请执行龙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云2823民初6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龙小兵支付林志愿材料款63600元,2016年9月25日前支付30000元,余款于2016年10月3日前支付。如龙小兵未按期支付任何一期材料款,须向林志愿支付违约金10000元,且有权就所有未支付材料款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调解书已于2016年9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事项为:1、申请执行标的款73600元。2、执行费1004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龙小兵无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2016)云2823执35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岩坎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永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