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91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晓蓉、张炬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晓蓉,张炬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91执495号申请执行人黄晓蓉,女,1985年9月17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张炬刚,男,1981年1月8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16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4月2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炬刚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黄晓蓉(公民身份证号码:)、张炬刚(公民身份证号码:)共有的位于杭州下沙多蓝水岸小区蓝波苑8幢1单元202室的房屋过户至黄晓蓉(公民身份证号码:)名下所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清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霄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