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曹玉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曹玉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597号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大冶市保康巷26号。被执行人曹玉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曹玉启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曹玉启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281执59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