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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02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熊国香、颜灿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国香,颜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02民初629号原告熊国香,女,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原告颜灿,男,199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委托代理人周晖祥,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氐星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宇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晓河,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秋芳,湖��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国香、颜灿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熊国香、颜灿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国香、颜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国香、颜灿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350元,予以减免。审 判 长  谭建农人民陪审员  陈正根人民陪审员  彭耀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 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