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2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起来与赵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起来,赵艳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2民初1068号原告李起来,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被告赵艳艳,女,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起来与被告赵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起来未依照法律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闫兴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