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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2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起来与赵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起来,赵艳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2民初1068号原告李起来,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被告赵艳艳,女,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起来与被告赵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起来未依照法律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闫兴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