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3行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飞艳与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飞艳,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223行初77号原告李飞艳,女,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被告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南省攸县。法定代表人黄武,局长。委托代理人徐军,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亮,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李飞艳与被告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飞艳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飞艳撤回对被告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飞艳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谭湘甫人民陪审员 刘晓聪人民陪审员 贺张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余 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