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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行终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众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众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香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5行终16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市众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迎宾大道6号8幢附8号2-2。法定代表人吴建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秦朗,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大道昌州中段75号。法定代表人刘友明,局长。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杨香田,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荣昌区。上诉人重庆市众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2016)渝0153行初1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再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要求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重庆市众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市众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文林华审 判 员  龙晓波代理审判员  曹 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代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