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03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马占山、马发土麦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马占山,马发土麦,马克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174号申请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驮蓝山路1号。被执行人:马占山,男,1964年2月4日生,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县。被执行人:马发土麦,女,1966年3月6日生,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县。被执行人:马克龙,男,1978年5月15日生,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县。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马占山、马发土麦、马克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商初字第12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45714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2、2017年1月至4月本院依法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因余额不足,暂无法执行。3、2017年1月至4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进行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三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执行。4、2017年4月25日向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告知执行过程,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5、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上述执行中我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尚超 来源:百度“”